(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林某某、麦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某,麦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417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麦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麦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刘某宗(在逃)、麦某某、林某某从2014年8月份开始先后在租住的阳江市江城区某某富酒店客房、某英宾馆客房、某某国际城某幢某单元某某房收受他人外围足球赌博投注。在黄某永、王某某、徐某某、梁某开等人通过电话向黄某某等人进行投注时,林某某、麦某某负责利用号码为136XXXX****的手机接听,并即时将投注的情况进行录音保存在手机内,然后将收受投注的情况用纸张记录后告知黄某某、刘某宗,每次投注输赢情况结算后,林某某、黄某某、刘某宗等人将输赢结果告诉黄某永等人,与黄某永等参赌人员进行赌款结算交收。至2014年9月29日,黄某某等人共收受黄某永的外围足球赌博投注金额约15万元,收受王某钦的外围足球赌博投注金额约3.5万元,收受徐某金的外围足球赌博投注金额约9万多元,收受梁某开的外围足球赌博投注金额约1.8万元。2014年9月29日,江城公安分局民警在某某国际城某幢某单元某某房将黄某某、林某某抓获,民警在房内搜查出投注单据、一台储存有投注情况录音的手机(内有黄某永等人投注电话录音393条)、电脑等物品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缴获的投注单、手机等物证、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麦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麦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现场缴获的赌博工具电脑一台、白色苹果5手机一台、白色联想手机一台、现金2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何静虹人民陪审员 杨飞圣人民陪审员 沙开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