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27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李跃升,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自行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撤诉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谷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 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