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俊亮与何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刘俊亮。委托代理人:董建福,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荣英。原告刘俊亮与被告何荣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亮的委托代理人董建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荣英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亮诉称,2014年7月18日,被告何荣英从原告刘俊亮处借款5万元。经原告刘俊亮催告被告何荣英偿还1万元后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刘俊亮出具4万元的欠款条一张。2014年12月26日,被告何荣英又向原告刘俊亮偿还款项1万元,剩余3万元被告何荣英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原告刘俊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何荣英偿还原告刘俊亮借款3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原告刘俊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五张,证明原告刘俊亮向被告何荣英借出款项5万元;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何荣英向原告刘俊亮出具4万元借据一张。被告何荣英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被告何荣英向原告刘俊亮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刘俊亮4万元整”。该欠条未写明还款期限。2014年12月26日被告何荣英向原告刘俊亮偿还借款10000元,剩余30000元经原告刘俊亮多次催要被告何荣英未偿还,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俊亮向法庭出具了给被告何荣英转款的汇款凭证及被告何荣英出具的欠款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该欠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刘俊亮享有随时向被告何荣英主张还款的权利,故对于原告刘俊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判决如下:被告何荣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俊亮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50元,由被告何荣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丽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国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