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慧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女。被执行人王强,男。申请执行人王慧与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慧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王强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支付利息64000元,合计本息464000元。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后,申请执行人王慧与被执行人王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强有偿还能力后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双方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笫002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余卫华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