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翠英与吴润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英,吴润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11号原告:赵翠英,女,汉族,1944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陆峰,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润松,男,汉族,1992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负责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英诉被告吴润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翠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吴润松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润松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