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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伊学文与机械科学院哈尔滨焊接研究所实验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伊学文,机械科学院哈尔滨焊接研究所实验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伊学文委托代理人:赛小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机械科学院哈尔滨焊接研究所实验厂。法宝代表人:梁福兴。委托代理人:贾士红。再审申请人伊学文因与被申请人机械科学院哈尔滨焊接研究所实验厂(以下简称焊接实验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伊学文申请再审称:伊学文不服仲裁裁决后起诉到法院,在此期间,焊接实验厂仍然没有为伊学文安排工作及支付工资,违法行为一直存在,为了节省审判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伊学文的一审审理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即要求焊接实验厂支付2010年至安排工作时止的工资,一审法院合并审理并不存在问题。虽然伊学文未付出劳动,但没有任何过错,是由于焊接实验厂的原因所至,该责任不应由伊学文承担,应按照伊学文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该案一审判决于2013年已经生效,而焊接实验厂于2014年4月23日才递交上诉状,已超过上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伊学文从2010年8月至今未实际付出劳动,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伊学文要求焊接实验厂给付的工资应按其工作时的工资标准发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判令焊接实验厂按照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每月840元的标准支付伊学文工资并无不当。焊接实验厂并未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判决后,虽然通过多次邮寄送达,但均未按规定送达至焊接实验厂。经审查,2014年4月18日焊接实验厂才收到该案判决书,故焊接实验厂于2014年4月23日提起上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综上,伊学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伊学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4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