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胜龙、李云、严克、李景、张春义、白正元、李顺德、李军、周宏、赵兴贤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龙,李云,严克,李景,张春义,白正元白正元,李军李某,李顺德,周宏周某,赵兴贤赵某贤,李文俊李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