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胜龙、李云、严克、李景、张春义、白正元、李顺德、李军、周宏、赵兴贤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龙,李云,严克,李景,张春义,白正元白正元,李军李某,李顺德,周宏周某,赵兴贤赵某贤,李文俊李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