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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庆忠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忠,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81号原告郭庆忠,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守存,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曰晋,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忠与被告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庆忠于2015年7月10日以其欲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庆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4元,减半收取5162元,由原告郭庆忠负担。审 判 长  岑玉洁人民陪审员  郑乃民人民陪审员  姜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