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 宋志甫 与被执行人 王黎霞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甫,王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宋志甫,男,1962年5月生。被执行人王黎霞,女,1980年5月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黎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99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志甫与被执行人王黎霞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志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