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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西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单忠庆与包海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忠庆,包海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西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单忠庆,居民。被执行人包海交,居民。申请执行人单忠庆与被执行人包海交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大西民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包海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西民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姜安国审 判 员  蔡树祥代理审判员  吕 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