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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二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二初字第003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昌红,农民。被告人杨昌红曾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3月20日、2012年7月25日经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四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8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昌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被羁押),同年2月17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昌红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昌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昌红于2014年10月6日至2015年1月14日凌晨,先后至常熟市梅李镇、董浜镇等地,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5起,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35764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昌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变更认为,被告人杨昌红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杨昌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昌红先后至常熟市梅李镇、董浜镇等处,采用翻围墙、溜门、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5起,窃得现金人民币35764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昌红至常熟市梅李镇珍北村(28)朱祥巷×号被害人朱某乙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2、2014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昌红至常熟市董浜镇黄石村(30)瞿家巷×号被害人徐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0元。3、2015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昌红至常熟市梅李镇珍北村(40)浦家宅基×号被害人浦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4、2015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昌红至常熟市梅李镇珍北村(17)季家上×号被害人季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5、2015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昌红至常熟市董浜镇杜桥村(25)张泾×号被害人林某乙、王某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33554元。2015年1月15日,常熟市公安局梅李派出所民警在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一餐馆内将被告人杨昌红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昌红身上查获人民币2615元,现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昌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乙、徐某、浦某、季某、林某乙、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倪某、朱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甲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清点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常熟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昌红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昌红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昌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昌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人民币2615元,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杨昌红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3149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曹瑞秋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赵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传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