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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勤与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00号原告陈勤,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委托代理人刘军,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鼎,该公司经理。地址:高台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勤与被告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7月10日,原告以被告高台县鼎恒砖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陈勤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其8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亚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