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梅花与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花,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陈梅花,女,1981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李宝剑,安徽李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黄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张正文,男,1944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光荣村公记组9号,身份证号码34232219440927581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花与被告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梅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来安县新安镇滁天路南侧“望湖名邸”11幢1单元802室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人张正文所有的位于来安县新安镇马岗组的两层楼房(产权证号:来安县房权证新安镇字第××号,建筑面积181.35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王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张正文所有的位于来安县新安镇马岗组的两层楼房(产权证号:来安县房权证新安镇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来安县新安镇滁天路南侧“望湖名邸”11幢1单元802室商品房一套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