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加秀与刘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加秀。委托代理人李俊虎,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元。上诉人张加秀为与被上诉人刘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远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05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车志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俊、邓宜华参加的合议庭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张加秀要求一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刘福元送达法律文书,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对张加秀的诉讼请求依法继续进行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远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远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车志平审判员刘俊审判员邓宜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袁昌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