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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俊林与陈美金、广州万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65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高安,陈俊林,陈美金,广州万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高安,身份证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张美玲,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林,1984年7月23日,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庞勇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美金,户籍地址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张美玲,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万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XX。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4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金的住所地为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前进村2-91号,被上诉人起诉状中的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金的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永恒街12号1304房并非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金的住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14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因此,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67号320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碧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