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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日韦与被执行人郭建强、陈月娟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日韦,郭建强,陈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885号申���执行人陈日韦,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建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月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日韦与被执行人郭建强、陈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郭建强、陈月娟人民币186340元(包括本金150000元、利息33685元、执行费265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