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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叶xx,男,汉族。被告李xx,女,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灵镇西街*号*座508。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76********。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xx以原、被告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xx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xx负担。审判员  吴子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