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亮与田利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田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田利红。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4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1,4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