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卢文兰与泥秀文、吴心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兰,泥秀文,吴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卢文兰,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泥秀文,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吴心胜,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