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国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国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佛冈县。法定代表人麦瑞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伟胜,职员。委托代理人郑石恒,职员。被告郑国芽,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国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