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隋钛先、青岛汇盾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钛先,青岛汇盾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隋钛先。申请执行人青岛汇盾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团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钛先与被执行人青岛汇盾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修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