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甘东财、陶敬宝与陶敬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甘东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革文。被告陶敬宝。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代表人,赵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东财与被告陶敬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东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东财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东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0元,依法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甘东财负担。审 判 员 蒋 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金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