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梅义鹏与蒋文东、邓双月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义鹏,邓双月,蒋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梅义鹏,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邓双月,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蒋文东,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03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双月、蒋文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32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