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755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某某,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