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孟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农民。2015年5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初,被告人孟某将800余张盗版影碟放在其经营的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屿下村龙源电器店内贩卖,直至2015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尚未出售的非法出版物影碟618张。另查明,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出版物鉴定(认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六百一十八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