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峰,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峰。被执行人王某某。关于李某某与李某峰、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后。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合议庭评议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英武审 判 员 朱邦晨代理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兴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