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朱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张祯富,莫亚供,张天来,陈进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张祯富,莫亚供,张天来,陈进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朱民初字第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地址: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花苑。负责人庄伟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瑞生,该行职工。被告张祯富。被告莫亚供。被告张天来。被告陈进容。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诉被告张祯富、莫亚供、张天来、陈进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告张祯富、莫亚供、张天来、陈进容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祯富、莫亚供、张天来、陈进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肖健全人民陪审员 陆梓钘人民陪审员 黄瑞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腾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