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邢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延钢,邢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77号原告:贾延钢,农民。被告:邢占军,又名邢大军,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延钢与被告邢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延钢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延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贾延钢负担。审判长 王敬坤审判员 王常法审判员 王明辉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齐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