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安娜与马润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马XX,女,201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都江堰市。法定代理人陈XX,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都江堰市。被告马XX,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马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XX负担。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