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刘靳珠诉梁晓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晓鹏,刘靳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终字第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晓鹏,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俊生,霍州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靳珠,男,1959年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明宽,山西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洁,公司员工。上诉人梁晓鹏与被上诉人刘靳珠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4)霍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晓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生,被上诉人刘靳珠委托代理人李明宽,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5时40分左右,上诉人梁晓鹏驾驶晋LLP6**号面包车由南向北行使至霍州市滨河南路仙阁浴苑外路段时,与路经此处的被上诉人刘靳珠相撞,造成晋LLP6**号车损坏,被上诉人刘靳珠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上诉人梁晓鹏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上诉人刘靳珠被送往霍州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于2014年9月3日转往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右骼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型糖尿病。经治疗,于2014年10月2日出院。经山西平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上诉人刘靳珠颅脑损伤属十级伤残,胸部损伤属九级伤残。另查明,晋LLP6**号车辆所有人为上诉人梁晓鹏,该车辆在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本案原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靳珠与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审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刘靳珠120000元,刘靳珠放弃赔偿项2000元,实际赔偿额为118000元。还查明,原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提供有部分外购药品零售票据,数额总计为26974.6元。票据显示时间为2014年9月份,同时被上诉人还提供有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的急诊处方笺,该处方笺中记载有三种药物的处方。对此票据及所涉药品,上诉人梁晓鹏认为系被上诉人未经治疗机构批准擅自购买的药品,且票据显示时间在前,处方在后,所购药品是否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也不清楚,故认为该26974.6元外购药品费用不应支持。对此,被上诉人刘靳珠认可系先买的药品,出院时才开的处方,并称所涉药品医院没有,在经医生同意下采取外面购买。还查明,上述零售票据记载中大多数并无具体药名的记载,而仅显示“品名”为“药”。另审理中,上诉人梁晓鹏主张在被上诉人治疗期间支付的16000元费用应依法确认并核减,经查,该16000元中的13000元原审认定时已核减,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对其余3000元,被上诉人刘靳珠称是在霍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时发生的费用,上诉人梁晓鹏对此也予以认可。而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并未包含霍州市人民医院的相关费用,只是主张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该3000元并不包含在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以上为本案基本事实。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梁晓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对此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的损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梁晓鹏予以赔偿。经庭审质证、认证,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认定如下:1、医疗费。霍州市人民医院押金300元,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费92990.88元,门诊单据3126元,合计96416.88元。外购药品费用26974.6元。庭审中,被告梁晓鹏对原告发生的医疗费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中院鉴定中心因无鉴定机构受理,将鉴定申请退回本院。故对于原告的上述医疗费用依法予以认定为123391.48元。2、护理费。原告住院31天,参照山西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均工资计算1人为2333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临汾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每日按70元计算为2170元。4、住宿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宿费发票,为5364元,经查证,其中一张2682元,为格林豪泰山西医科大学店登记人为齐光辉,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住宿费认定为2682元。5、误工费。从原告受伤之日(9月2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014年11月23日)共计83天,参照山西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6248元。6、残疾赔偿金。经山西平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颅脑损伤属十级伤残,胸部损伤属九级伤残。原告虽为农业户口,但其房产、住所地为霍州市城镇范围,并有住所地行政机关出具证明,应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按九级伤残赔偿指数附加十级伤残赔偿指数计算为94315.2元。7、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原告的伤情和伤残情况,酌定为12000元。8、交通费。原告提供霍州市人民医院救护车费用票据两张4600元,计入交通费。9、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的相关意见,依法不予确认。以上各项共计247739.68元,被告梁晓鹏在原告治疗期间垫付16000元,其中3000元是在霍州市人民医院预交押金,不包含在原告的医疗费诉讼请求中,其余13000元,应在赔偿中予以扣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120000元。其余114739.68元由第一被告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按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原告刘靳珠118000元(已付至霍州市人民法院账户)。二、由被告梁晓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靳珠114739.68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梁晓鹏负担15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本案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梁晓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后,上诉人梁晓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未经治疗机构批准擅自购买的药品依法不应支持;2、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治疗期间支付了16000元的费用应依法确认并核减;3、被上诉人1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法不应支持。故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靳珠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未发表意见。本院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26974.6元的外购药品费用应否予以认定。对此,结合查明可知,被上诉人刘靳珠原审提供的多数票据中药名仅记载为“药”,并无具体的药品名称,另其提供的急诊处方的出具时间是在上述票据之后,而上诉人对上述证据并不认可,故本案中,被上诉人刘靳珠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相关外购药品是何药品,是否属治疗过程中应使用的药品,也无法证明其是否实际使用了上述药品,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应后果,该26974.6元外购药品本院不予认定。对于上诉人主张的16000元应予核减的主张,因审理中,双方对该16000元中的13000元原审处理时已予以核减及剩余3000元是发生在霍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中产生的费用均无异议,而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并不包括在霍州时发生的费用,该3000元不在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之中,故原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于1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结合被上诉人经司法鉴定分别构成十级及九级伤残,故原审酌情认定1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4)霍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条,(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按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原告刘靳珠118000元(已付至霍州市人民法院账户)。二、撤销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4)霍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条,(即二、由被告梁晓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靳珠114739.68元。)三、上诉人梁晓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刘靳珠87765.0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元,总计3174元,由上诉人梁晓鹏负担2174元,被上诉人刘靳珠负担1000元,鉴定费2000元由上诉人梁晓鹏负担。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斌斌审 判 员 张桂香代理审判员 贾晓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房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