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陇西县昌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谢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西县昌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陇西县昌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士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伟,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陇西县昌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盛担保公司)与被告谢伟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昌盛担保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伟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昌盛担保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陇西县昌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谢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陇西县昌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