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美容与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容,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259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容,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金玉,女,蒙古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金玉在巴林右旗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为休假补贴,从2015年开始扣留,扣完735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其力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