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齐建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建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974号罪犯齐建勇,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任郑州市市场发展局火车站地区市场管理处副主任。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423���刑事判决,认定齐建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5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齐建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齐建勇在担任郑州市市场发展局火车站地区管理处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分管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苑陵商场设备部的职务之便,与该市场管理处办公室副主任张新英预谋后,在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签订基站场地租赁合同及用电协议过程中,隐匿相关合同、协议,将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缴纳给该市场管理处的基站场地租赁及电费共计72000元占为已有,其中齐建勇分得34000元。齐建勇和张新英在司法机关立案追诉前,主动退还所得全部赃款,挽回了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单位谅解。该犯系主犯、自首。罪犯齐建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齐建勇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建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