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钱新闻与被告田艳辉、曹权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新闻,田艳辉,曹权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124号原告:钱新闻。被告:田艳辉。被告:曹权元。原告钱新闻与被告田艳辉、曹权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新闻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艳辉、曹权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新闻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新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75元。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康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