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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钱新闻与被告田艳辉、曹权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新闻,田艳辉,曹权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124号原告:钱新闻。被告:田艳辉。被告:曹权元。原告钱新闻与被告田艳辉、曹权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新闻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艳辉、曹权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新闻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新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75元。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康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