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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代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89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街人。被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取名李某甲,现年六岁。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存款,只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我于2013年11月离家与被告分居,迄今16个月,夫妻感情已破裂。我认为双方实难在一起继续生活下去,为此特起诉于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被告李某口头答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1月5日双方生育儿子李某甲。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为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应心平气和地沟通交谈,纠纷宜积极化解,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刘和平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