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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立民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随州农商行与兴丰源纸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立民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雁鸿,董事长。被申请人: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洪新,董事长。申请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6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6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等值财产。随州市兴丰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莹审 判 员  储颖烨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