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58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永超,黄梅县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林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文杰、被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胡永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互认识,于2007年农历5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乙。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对原告不闻不问,毫不顾忌原告的感受,从未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双方离多聚少持续冷战,并自2013年5月份彻底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确定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案件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王某甲辩称:诉状上所陈述的认识、婚姻、生育情况均属实,但儿子叫王某丙。2014年正月原、被告都在一起在枣阳过年,并不像原告所陈述的分居。被告很顾家,孩子一直由被告父母亲照顾,后来被告父母亲过世后,小孩就一直由被告本人带。去年原告要求被告在枣阳买房,被告就前后打了8、9万元,其中有部分钱是借的,在细姐家借一万元,二姐家借一万元,外甥女家借一万元,另外孩子上学在大姐家借了4000元,原告张某的姐姐借了7000元,原告张某的老表借了5000元。从上面经济数目来看,被告在外勤劳做事,不是像原告所说的不尽家庭义务。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06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于2007年农历5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丙,现随被告在东莞市读小学一年级。婚后二人有共同存款4万元在原告处,购买了摩托车、冰箱、电视机等物品。2015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条件。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因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袁林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梅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