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集行初字第9号原告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赖敏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靖、黄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75号。法定代表人邵火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琦、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法定代表人裴金佳,市长。原告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其与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正就本案协商沟通,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集美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人民陪审员 周振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永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