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关某某,男,满族。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一庭庭长白春生独任审判,原告吴某某、被告关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关某某系自由恋爱两个月后,于2013年8月19日登记结婚。我系再婚,被告系初婚。由于婚前相处较短,双方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被告还隐瞒婚前的一些事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诉讼到法院。请求1、离婚。2、家庭财产:创维42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单门容声冰箱一台归被告所有。钻戒一枚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当庭出示下列证据:证据一结婚证,旨在证明原告与被告经合法登记,于2013年8月19日结婚。证据二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旨在证明被告精子成活率低于50%,导致原告不易受孕。被告关某某辩称:(一)我与原告吴某某婚前相识时间较短,但婚后从未谩骂、侮辱对方。(二)原告诉我婚前隐瞒一些事实,无非是本人在婚前曾因抢劫罪在监狱服刑达7七年半,我未曾对原告说而已。(三)婚后无子女,在做试管婴儿。(四)婚后有债务70000元,是我在2015年1月13日为朋友储某某、满某某担保所欠,综上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因为我承担了70000元债务再加上婚后做试管婴儿没有成功,原告做出离家出走的举动,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当庭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证据一,吴某某的胚胎冷冻卡184080A,旨在证明受孕的胚胎可以使用。证据二,2015年3月6日,原告最后一次做试管时的购药清单及挂号单,旨在证明本案的原告在做试管期间,我为她购药调剂。证据三,欠据一份,证明欠陈某某70000元,欠款人是储秀君、满永胜,担保人是关某某。通过对原、被告当庭出示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以出示的证据一,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事实予以采信。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二,被告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均是做试管婴儿必需经历的过程。而且因婚前缺少必要检查被告精子成活率低,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三欠据一份,证明因债务人储某某、满某某下落不明,被告做为担保人,其应当承担债务。本院认为关某某做为70000元债务的保证人并在欠据上面签字。无原告吴某某的签字,故该笔债务应属关某某个人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关某某于2013年7月初经上网聊天相识,于2013年8月19日登记结婚。吴某某系再婚,关某某系初婚。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关某某精子成活率低于50%,被告同意原告做试管婴儿,但均告失败。加之本案被告刻意隐瞒婚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因抢劫被判刑入狱的事实。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离家。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一、离婚。二、财产: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归被告所有;钻戒及其他物品归原告所有。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虽经上网结识并登记结婚,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偶因生活琐事及婚前隐瞒犯罪事实产生矛盾,加之婚后无子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讼离婚,应准予离婚。关于原告主张的42寸创维液晶电视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单门容声牌冰箱一台,归被告所有;钻戒一枚及其他物品归原告所有的请求,因被告对财产分配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债务70000元(陈某某)应属共同债务的请求,因该债务系被告个人担保债务,有借据为证,故对被告应属共同债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创维牌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单门容声牌冰箱一台,归被告所有。钻戒一枚及其他物品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初 彤-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