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与石克仁、任兆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周良庄村。负责人张玉珠,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颖,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石克仁,农民。被执行人任兆华,农民。被执行人王旭,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石克仁、任兆华、王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7388.05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992元,执行费12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旭缴纳执行费1226元,另给付执行款15786.5元,余款72593.55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克仁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6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栢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