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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方小敏与榆林智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53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本院在执行方某某与榆林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榆市劳仲案字第146号裁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766元,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27954元,支付经济补偿2766元。执行费4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正在法院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故撤回(2014)榆市劳仲案字第138号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