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樟民初字第35号原告:范某某,男,198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王某某,女,198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并未深入了解,草率于2006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生育长女范某甲,于2010年生育儿子范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巨大,婚后一直争吵不断。尤其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常常又打又骂,对家里老人态度也是十分恶劣,对家庭也是经常不管不顾,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贵院以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14年5月28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但自法院判决以来,被告不仅没有悔过的表现,反而变本加厉,动不动就威胁原告,并到原告福州原租住处搬走家里的电器,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因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骚扰,只好自2014年6月另行租房租住,但期间被告仍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原告,甚至连春节过年,被告也威胁说别想过好年。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范某甲、范某乙应判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子女成年。被告辨称:一、原、被告感情基础好,不存离婚理由。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于同年7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9月27日生育长女范某甲,2010年12月22日生育长子范某乙。家庭极为和睦,虽有小吵,但决不存在感情彻底破裂的现象。二、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完全是在闹小孩子脾气,夫妻二人建立一个稳定的家庭是极不容易的事,请求法院做好原告的思想教育工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间,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2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7年生育长女范某甲,于2010年生育长子范某乙。此后,夫妻双方发生矛盾。2014年4月8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被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14年12月23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民政办证明、(2014)樟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并经庭审审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一女。夫妻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原、被告在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体贴和关心,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夫妻是有可能和好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世文审判员:林光华人民陪审员:黄周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林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