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夏满与广州市创业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夏满,广州市创业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32号原告:邓夏满,住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广州市创业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泉彬。委托代理人:胡伟,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夏满诉被告广州市创业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夏满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创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夏满承担。审判员 李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庄 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