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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123号邓贵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贵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邓贵洋,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负责人董洁,系该公司副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邓贵洋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贵洋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坪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应赔付的医疗费等97430.03元及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合计98630.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畴支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6月23日将该案件款98630.03元汇到本院账户,且于2015年7月9日交清申请执行费1379.00元,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西坪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选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光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