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杜瑞法与刘国轩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瑞法,刘国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第00237号申请人杜瑞法。被申请人刘国轩。申请人杜瑞法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国轩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国轩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