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孔艳霞与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5号申请人孔艳霞。被申请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市温泉街汇通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郭小健,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孔艳霞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00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艳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孔艳霞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天一城北区26号楼1层1单元102,-2层地下室2××号房产(房权证号:邢房权证桥东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冯汉楼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新华南路280号神树小区1#楼3-5-10号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邢市字第××号)。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佰裕东面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