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玉妹与胥绍斌、张扣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妹,胥绍斌,张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妹,居民。被执行人胥绍斌,居民。被执行人张扣兰,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玉妹与被执行人胥绍斌、张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胥绍斌、张扣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 安 国人民陪审员 王 尊 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