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孙阿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孙阿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38号原告: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韩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恩羊,该公司驾驶员。被告:孙阿妹,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原告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镜湖出租公司)诉被告孙阿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镜湖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恩羊,被告孙阿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镜湖出租公司诉称:2015年6月4日13时10分,孙阿妹驾驶皖B×××××号小型客车沿纬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砻坊路与纬三路交叉口时,与徐恩羊驾驶的皖B×××××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阿妹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阿妹仅通过保险公司向原告理赔了2000元车辆修理费,但拒绝赔偿剩余修理费4600元及停运损失28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及修理费合计7400元。被告孙阿妹辩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前往原告指定的修理厂对车辆进行定损为2000元,并且已经赔付。原告关于车辆剩余修理费及车辆停运损失的诉请过高,原告的车辆维修时并没有更换新车门。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13时10分,孙阿妹驾驶皖B×××××号小型客车,沿纬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砻坊路与纬三路交叉路口时,与徐恩羊驾驶的沿砻坊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皖B×××××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交警大队认定,孙阿妹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恩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往芜湖马立汽修配件有限公司维修。皖B×××××号小型客车共修理六天,共用去维修费3800元,其中孙阿妹支付2000元,余款1800元由原告支付。另查明:原告为皖B×××××号出租车车辆登记所有人,该车正常营运月收入为12000元。皖B×××××号小型客车仅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事实,有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票据、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孙阿妹未谨慎驾驶,致徐恩羊驾驶的皖B×××××出租车受损,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皖B×××××出租车系营运车辆,本起事故导致该车维修,必然造成停运损失,故其合理的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孙阿妹负责赔偿。原告主张按每天400元的标准主张车辆停运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车辆的维修时间,根据计算应为6天,故对该诉请予以支持2400元(400元/天×6天)。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原告当庭陈述实际支付的车辆修理费为18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向维修单位交纳的600元税款应由被告承担的观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车辆维修和停运损失合计为4200元(2400元+1800元),由孙阿妹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阿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芜湖市镜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22元,被告孙阿妹承担28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孙阿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