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天晓与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晓,吉木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天晓,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吉木斯,女,蒙古族。天晓诉吉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晓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借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等共计182630元。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吉木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吉木斯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从2015年7月开始,对被执行人吉木斯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1000元至全部付清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