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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与尹茂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尹茂文,邵景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198号原告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东路与金牛路交叉口泰山国际采购中心北888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庆文,董事长。被告尹茂文,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邵景树,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尹茂文、被告邵景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成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87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姜卫华人民陪审员  杜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来源:百度“”